新修改的章程已核準,現公布如下:
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章程
(2021年4月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英文名稱是:Guangdong Entry & Exit Immigration Association,縮寫:GDEI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組建,為本省移民機構服務行業同業企業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同時指導會員切實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高行業自律能力,保障行業守法經營,公平競爭,確??蛻艉戏嘁?;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促進行業健康、穩步發展;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各界、外國有關機構之間的聯系,為移民機構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公安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會員間的信息溝通和行業協調,加強行業的自律,規范行業行為;
(二)提供業務指導、咨詢服務,組織會員國外考察、交流信息,為會員拓展經營市場,營造市場氛圍;
(三)開展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和資格認證;
(四)制訂行業規范或行業約定,包括處理爭議的規則和程序,受理客人投訴,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行為依法采取自律措施,或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五)依法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維護公平競爭的調查建議和實施措施,并協助其完成相關的工作;協助政府執法部門堅決取締無經營資質的機構從事相關行業活動;
(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各界、外國有關機構的聯系,對行業內外相關經營事項進行協調,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維護協會會員的利益;
(七)開展與行業相關的課題研究,依法編印與專業相關的書刊;
(八)設立投資移民項目準入制度,以限制項目方或基金公司直接操作,保護會員利益;
(九)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其他與行業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利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十)按照法律法規,履行政府部門授予的社會管理職能,參與風險金監督管理。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對違規會員單位作出仲裁意見;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任務。
以上業務范圍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會員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記錄良好;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行業市場行為規范、投訴少。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過半數通過;
(三)辦理會員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按2.75萬元收費;
(二)副會長、單位按每年2.25萬元收費;
(三)理事、特邀會員單位每年按1萬元收費;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按5000元收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決定聘任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及特邀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及特邀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刑事處罰記錄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過半數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可聘在本行業德高望重,對本行業有重大貢獻的人士為名譽會長或名譽副會長;對曾擔任會長或副會長的人士,任期期滿后,仍愿意繼續為本會發揮余熱的也可成名譽會長或名譽副會長。由現任會長提名,提交理事會商討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定期公布會費的使用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八)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本協會財務審查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并報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核。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過半數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凡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單獨建立黨組織。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采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的,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四十六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十七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四十九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過半數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8年6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