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企業誠信等級評定辦法(2016年修訂)》已由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2016年第三次全體理事會會議于2016年11月9日審議通過,自即日起執行,現予以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行業的自律與誠信建設,提高行業機構服務質量和水平,樹立行業誠信經營服務機構的品牌,形成企業爭做誠信模范的良好氛圍,從而進一步規范行業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眾利益,維護合法中介機構的權益,促進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行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以及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章程,結合協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全體會員單位。
第三條、企業誠信等級評定是指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自行組織,對本協會會員企業的誠信經營狀況進行誠信等級評定。
第四條、企業誠信等級評定分為AAAAA(誠信很好)、AAAA(誠信好)、AAA(誠信較好)、B(誠信一般)、C(誠信較差)共5個等級。企業誠信等級不享受“終身制”,原則上每兩年度評定一次,有效期兩年,特殊情況也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第五條、企業誠信等級評定以100分為基數,采用按標準逐項打分的方式進行。申請企業按分數從高至低依次排名,根據評定年度申請企業的所得分數評定等級??偡衷?0分以上或名列前20名的,評定為“AAAAA”等級;總分在89分至80分或名列21-55名的,評定為“AAAA”等級;總分在79分至70分或名列56-75名的,評定為 “AAA”等級;總分在69至60分或名列76-100名的,評定為B等級;總分在59分以下或名列101名以上的,評定為C等級。當年入會的不評定等級。
第六條、企業誠信等級評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自愿申請、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成立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企業誠信等級評定小組,負責等級評定工作。企業誠信等級評定小組:由本協會執行會長擔任組長,秘書長擔任副組長,名譽會長、副會長和隨機各選3家理事及會員單位的代表或專業人員擔任成員。
第八條、同一集團屬下的分支企業,應以營業執照上的法人單位,分別獨立申請評定企業誠信等級。同一集團的企業不能合并下屬分支企業信息申報項目。
第九條、成立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企業誠信等級評定監督小組,負責等級評定的監督和復議工作。企業誠信等級評定監督小組:由本協會會長擔任組長,分管監察工作的副會長擔任副組長,總干事擔任成員,并邀請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派員參加。
第十條、開展企業誠信等級評定時,應征求廣東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評定工作結束,應將評定結果報送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 申請條件及評定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企業誠信等級評定,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必須是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會員,并自愿提出申請;
(二)企業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工商注冊登記不少于1年;
(三)企業必須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評定年度內,企業未受過縣一級以上公安、工商等相關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未被法院判決存在侵權、欺詐等過錯責任敗訴的情形;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在評定年度內無犯罪行為。
第十二條、企業誠信等級評定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企業自愿填寫《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企業誠信等級評定申請表》,按規定時間遞交協會秘書處,并繳納制作等級證書和牌匾的工本費。
(二)材料審查。協會秘書處受理申請后,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及時通知申請企業加以補充。申請企業應按規定時間補報材料,逾期不報視作棄權。
(三)審核反饋。由秘書處、會員單位代表、專業人員組成審核小組對企業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以電子形式反饋審核意見。申請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秘書處,超過期限不回復的則視為同意審核意見。申請企業對所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發現故意作假的取消評定資格,并在本協會官網公布。
(四)等級評定。召開評定會議,由等級評定小組組長主持,評定小組全體成員參加,對經審核的申請企業對照標準逐個單位逐項進行打分,評定企業誠信的等級。
(五)反饋結果。評定會議結束,評定小組應將評定的企業誠信等級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給申請企業。申請企業對評定的企業誠信等級有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向等級評定監督小組提出復議,等級評定監督小組從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結果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提出復議的單位。
(六)公示結果。評定結果反饋工作完成后,評定小組應將各單位的企業誠信等級在本協會官網公示5日,各會員單位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意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到協會秘書處,評定監督小組將進行核實。
(七)確定等級。公示結束后,召開會長會議確定各申請企業的企業誠信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果,由會長簽名后生效。同時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備案。
第三章 評定標準及加分
第十三條、等級評定標準應當以企業經營年限、員工人數、持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人數、使用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規范合同、年度納稅、年度盈利、有效投訴、會費繳納、參加協會活動、對協會、行業和社會的貢獻等情況,以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作為等級評定的依據。具體標準如下:
(一)企業經營年限:按工商局登記注冊日計算得分,最高15分。對于已改制的,企業可采用改制前相關數據對此項目進行申報。20年以上的15分,15-19年的13分;10-14年的11分;6-9年的9分;3-5年7分;1-2年的5分。
(二)企業員工人數:按企業購買社保的人數計算分數,共15分。企業可選擇評定年度內購買社保人數最高的月份進行申報。100人以上的15分;70-99人的13分;40-69人的11分;20-39人的10分;10-19人的9分;6- 9人的5分;5人以下的0分。
(三)企業使用代理合同和員工持資格證書人數:按企業員工持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比例和企業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服務代理合同的情況計算分數,共10分。按照企業員工取得初級以上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人數占員工人數比例:50%以上的8分;30%至49%的6分;20%至29%的4分;10%至19%的2分;9%以下的1分。在經營中能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服務代理合同,且在評定期限內無因合同糾紛而被法院裁定或判決中介企業有主要過錯責任的情形,得2分。
(四)企業納稅:按評定年度內企業繳納稅費(不含所得稅)情況計算分數,最高8分。兩年繳納稅費共計50萬元以上的8分;20-49萬元的6分;10-19萬元的4分;9萬元以下的2分;未交稅的不記分。
(五)企業盈利:按評定年度內企業繳納所得稅情況計算分數,最高7分(如有小微企業優惠退抵稅,可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但必須是盈利的)。兩年盈利的7分;一年盈利的4分;不盈利的不記分。
(六)有效投訴:企業在評定年度內,因客戶投訴或提起訴訟,按縣一級以上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門認定或者仲裁機構、法院裁定或判決中介企業負有主要過錯責任的情形計算分數,最高扣15分。一次有效投訴的扣2分;二次有效投訴的扣5分;三次有效投訴的扣9分;四次有效投訴的扣13分,五次以上有效投訴的扣15分。
(七)相關部門意見:由會長、執行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企業評定年度內,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反饋的意見和工作中掌握的客戶投訴、員工糾紛、依法經營、行業口碑等各種綜合情況給予企業的評價檔次計算分數,最高10分。優秀10分;良好8分;好5分。
(八)會費繳納:按照評定年度內企業是否準時繳納會費進行計算分數,最高10分。準時繳納會費的10分;遲交會費六個月的8分;遲交一年的6分;遲交一年六個月的4分;遲交兩年的2分。
(九)參加協會活動:評定年度內按照規定應出席會議的情況計算分數,最高10分。能按規定參加協會會議的10分;缺席會議1次的8分,缺席2次的6分,缺席3次的4分,缺席4次的2分,缺席5次以上的0分。
第十四條、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給予相應加分:
(一)對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行業及社會的貢獻加分:評定年度內按照企業對協會、行業及社會的貢獻程度計算分數,最高5分。對以協會名義或聯合協會捐款資助社會公益事業50萬元以上的加5分;對協會或行業提出建議解決了重大問題或有重大貢獻的加4分;對以協會名義或聯合協會捐款資助社會公益事業30-49萬元的加3分;對以協會名義或聯合協會捐款資助社會公益事業10-29萬元的加2分。
(二)領導職務加分:等級評定時按在協會擔任職務級別進行相應加分,最高5分。任本屆會長、執行會長、名譽會長單位加5分;副會長、名譽副會長單位加3分,理事單位加1分,曾任上屆副會長的單位,按本屆副會長單位所加分標準的50%進行加分,不重復計分。
第四章 評審結果使用
第十五條、企業誠信等級評定結果的使用如下:
(一)召開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全體會員大會,為已評定等級的企業頒發企業誠信等級證書和牌匾。
(二)把企業誠信等級評定結果和企業的簡介在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官網公布。
(三) 把企業誠信等級評定結果在廣東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官網公布和推薦到“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爭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誠信企業。
(四)把企業誠信等級評定結果在報刊、雜志向社會公布。
(五)通過電視、廣播、報刊、雜志等多種方式為優質誠信企業進行品牌形象宣傳,以提高企業知名度。
(六)把優質誠信企業推薦給政府相關部門,爭取選樹為省級以上的“誠信典型”,使更多誠信企業能享受政府行政審批的“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為了規范管理,協會應當建立企業誠信等級檔案。對等級評定活動的所有文字、文件資料和評定結果歸檔備查。
第十七條、協會對企業誠信等級實行動態管理。對有嚴重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的企業,經等級評定監督小組核實后,視情給予在本協會官網曝光、在行業范圍內發出警告、降級或撤銷其企業誠信等級稱號的處分,收回證書和牌匾,并將情況通報全體會員單位,同時在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官網和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官網公布。
第十八條、企業不得轉讓、偽造、變造企業誠信等級證書和牌匾。發現上述行為的,撤銷企業誠信等級稱號,3年內取消其參評資格,并在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官網和廣東省因私出入境移民協會官網公布。
第十九條、參與企業誠信等級評定的評審人員,應當公平、公正、客觀表達意見,對所提出的意見負責。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保護參評企業商業秘密不被泄露,違者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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